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学识水平,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员工参加业务学习或各种形式的培训。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坚持“按需培训”、“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就近就地”的原则,特就学校教职工培训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报批程序
报考参加业余学习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及主管副校长同意,送人事部门审核登记。因工作需要参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脱产培训、进修或异地学习的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备案。
二、条件与要求
(一)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申请参加大学本科、研究生学习的人员必须学以致用,其专业符合学校专业设置和发展的需要;与本人所从事或组织计划将要安排的工作专业对口。
三、培训的主要形式及具体内容
(一)教学、科研人员的培训
1、任课教师(包括未担任过教学工作或担任教学工作不足半年的教师含〈实验老师〉),应当完成岗前培训。由教务科、实验科指定一名具有讲师(实验师)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具体担任新任课教师的岗前培训及教学进修指导工作。第一学期要求完成下列任务:
(1)读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阅读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教师职业道德、教师法等书目,完成教学相关理论的准备工作。
(2)听课(不少于20课时)
(3)备课(按规范要求写一门课程的详细教案)
(4)上公开课(不少于1次,由教务科、实验科和督导室组织听课、评课)
(5)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
2、拟担任新增开设主要课程的主讲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半年以内的新增开设课程单科进修。
3、未取得本科学历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以攻读本科为主。
4、已取得了本科学历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以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为主,也可以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的骨干教师进修班。在岗担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三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经本人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学校培训计划的,可安排半年以内的脱产培训。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以参加有关学术会议、学术交流、高级研讨班、著书立说为主。鼓励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二)教辅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1、纳入学校培训计划的在职培训,可按正常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脱产培训,需经主管副学校领导批准。
2、学历(学位)培训:一般可申请报考攻读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3、非学历(学位)培训:
(1)本校组织的以提高政治理论、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各种培训。
(2)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或其他单位举办的岗位或业务技术培训。
(三)工人的培训
1、学历培训:技工可报考在职不脱产本科、专科;普工可报考在职不脱产专科。
2、学历(学位)培训参照教辅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费用报销
(一)经批准业余参加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习,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凭有效证书报销学费100%。
(二)经批准业余参加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习,未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凭结业证书和发票可限报30%的学费。
(三)学校安排的全脱产短期业务培训和进修学习,学费报销100%,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四)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参加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成绩合格者,报销学费的100%;相关后续教育,报销培训费的100%。
(五)参加各类业余学习及各类培训的报名费、考务费、教材费、论文打印复印费、资料邮寄费、电话费自理。未经批准自行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费用自理。
(六)读统招统分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毕业取得学位后返校工作,需学校负担学习费用的,可报销学费的100%;不需要学校负担学习费用的,可每学年报销二次往返车船费 ,毕业后,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0元、15000元。
(七)技术工人参加技工级别培训,考试的报名费、培训费等自理。
(八)本校教职工在职参加本校本科学历培训,可优惠40%的学费。
(九)出国进修人员的费用报销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以上可报销的费用均凭发票和有效证书,审核批准后报销。且每人同层次、同内容的培训只能报销一次。
五、有关待遇
参加培训的在编及长聘教职工,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国家标准工资(由固定工资、活工资额二项构成)、福利补贴、煤水电补贴、特殊补贴视同在职在岗计发。
(二)参加不脱产培训及连续十二个月内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视同在职在岗计发各类津贴。
(三)参加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及其他培训考试的,原则上以自学为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为照顾人员复习考试,经批准可请公假累计30天。请假次数每年不超过两次,单次请假不超过20天,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四)出国进修人员的补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服务时间及赔偿方法
(一)学校出资(含领取学校工资等待遇)在国内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含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服务期为五年。
(二)学校出资(含领取学校工资等待遇)在国内攻读本科以下学历(含本科)者,服务期限为四年。
(三)其它培训进修,半年以内的,服务期为一年;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服务期为两年;满一年的,服务期为三年;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服务期为四年。
(四)服务期限起始日之计算办法:参加学历(学位)培训者,以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返校报到工作之日算起;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者,以其培训结束后返校报到之日算起;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若未能获得相应学位,则以其丧失相应学位申请资格并到人事处登记之日算起。
(五)在培训进修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内一般不得调离本校,如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调离本校的,必须按以下规定赔偿培训费。
1、赔偿培训费的范围:
(1)所报销的培训费用。
(2)根据本《规定》有关待遇条款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国家标准工资和正常福利除外)。
(3)学校为支持教职工进修培训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