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药学校行政人员兼课的暂行规定
为扩大我校教师队伍,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确保行政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行政人员的兼课问题,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条件
1.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 所学专业与所申请任教的课程对口或相近;
3. 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者优先;
4. 具有“双师型”资格者优先。
二、程序
1. 申请人第一次兼课需填写兼课审批表(见附表1),由学校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已经具有兼课资格的教师,每学期只需填写兼课申请表(见附表2);
2. 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3. 申请人进行试讲。新开课教师,由专业建设科组织试讲,参加试讲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加,听课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试讲通过;
4. 专业建设科汇总当期申请人审核结果后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5. 专业建设科将审批结果报教务科备案并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申请人需将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等)交教务科。
三、待遇
行政人员兼课不改变岗位系列,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每周兼课不得超过8课时(由于科室任务紧张,各科室负责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下调周课时),校级领导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课时。不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行政人员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课时,校级领导每周兼课不得超过2课时。行政人员兼课除享受本职工作待遇外,根据其职称学历按学校相关政策还可以享受课时费待遇。
四、管理及考核
1.行政兼课教师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本部门日常本职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担任教学任务;
2.行政兼课教师授课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教学基本要求”,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3. 行政兼课教师受聘后,应与相关教研室主任联系,详细了解大纲的要求,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文件,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
4. 行政兼课教师要主动参加教研活动,学期末认真总结教学工作,填写教师业务考核表;
5.
行政兼课教师教学业务按照专职教师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考核,并将纳入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兼课资格。任课中途如果影响本职工作或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以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即予解聘。
本规定自2009-2010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附表1
湖南省医药学校非教师系列行政人员兼课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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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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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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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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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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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教 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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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课程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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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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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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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双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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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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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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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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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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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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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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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审核意见 |
部门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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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所在部门意见 |
部门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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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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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在教研室试讲结论及意见 |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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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教学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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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科备案 |
业务档案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课时核算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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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作为教务科计发“兼课”人员课酬的依据。
附表2
湖南省医药学校行政人员兼课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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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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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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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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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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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教 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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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课程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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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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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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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教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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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双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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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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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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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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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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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所在部门意见 |
部门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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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领导签字(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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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所在教研室 意见 |
部门领导签字(公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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